2岁患儿死亡,医生获刑一年:来龙去脉、法律分析、还能翻盘吗

医疗事故罪 · 刑事 · 再审 · 案例分析 | 2026-08-10

一起两岁患儿死亡的医疗纠纷,医生被以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文按来龙去脉、法律分析、翻盘可能三段展开,梳理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与再审空间。


终稿  2026-08-10  已通过三审+视角审+4人盲测(详见项目文件夹审校报告/视角审/传播力审)

一个 2 岁的孩子没了。接诊的医生认错,但拒绝认罪。一审判一年、禁止执业三年,二审维持。这个案子,医生群吵翻了天,患方家庭至今意难平。我不站任何一边,只从判决书原文出发,把三件事讲清楚:经过、法律、翻盘可能。

 一、事情的来龙去脉

 一个凌晨的接诊

2024年2月17日凌晨3点,江西抚州健强第五医院儿科医生韩杰接诊了一名呕吐不止的2岁男孩。家属一开始想直接开点滴,韩杰坚持先拍片排除肠梗阻。拍完,腹部立位片提示肠梗阻。

他随即把孩子收住院,补液、观察,并交代家属:如果保守治疗无效、病情变化,要转上级医院。当天上午8点,科主任罗刚接班查房,看了病历和检验报告,指示继续补液观察。韩杰写完病程记录,11点打卡下班。

他以为这就是一个普通的夜班。

当天下午1点左右,孩子情况急转直下。家属反映找不到值班的儿科医生,被带到马路对面的外科楼,外科医生怀疑肠套叠,建议转院去南昌的省儿童医院。车程两小时,无医护随行。下午4点,转院途中孩子突发心脏骤停,家属在车上做心肺复苏,到达江西省儿童医院1个半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

江西省儿童医院的死亡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感染性休克、肠梗阻、嵌顿性腹股沟疝、多脏器功能衰竭。

读到这里,先别急着站队。这个孩子得的不是疑难杂症:嵌顿性腹股沟疝是小儿外科常见病,及时手术预后良好,很少引起死亡。正因如此,这个案子才让所有人心头一紧。

 三层追责,层层叠加

孩子离世后,追责层层展开。

民事。2025年3月,抚州市医学会认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临川区法院判决医院承担85%责任,赔偿146万余元,已付清。司法鉴定认为医方核心过错是:首诊未做腹股沟区体格检查、病历无相关记录、漏诊嵌顿疝、未及时外科会诊。

行政。2025年4月,临川区卫健委对韩杰及上级医师罗刚作出警告、暂停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医院被警告并处罚款。

刑事。民事赔了、行政处罚也做了,家属另行报警。2025年6月10日,韩杰主动到公安机关讲述诊疗经过,同日被刑拘;6月18日被批捕。羁押约五个月后,2025年11月17日,临川区法院一审判决:韩杰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禁止从事医疗行业三年。韩杰上诉,2026年5月二审维持原判。2026年6月11日,韩杰羁押期满获释。

很多人问:赔了146万、罚也罚了,为什么还要判刑?这个问题,第二部分会展开。但先记住一个事实:对患方家庭来说,146万换不回一个孩子;对韩杰来说,这笔钱也没挡住刑事追责。 双方都在这个案子里付出了代价。

 法院怎么认定的

据一审判决书披露,法院认定韩杰"违反诊疗常规,未对患者进行详细的体格检查,没有检查患者腹股沟区部位,也未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诊断出肠梗阻后未请外科会诊,便办理住院采取保守治疗方案","严重不负责任……延误病情未及时治疗,导致病情恶化,患者死亡"。

关于"未尸检、死因不明"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江西省儿童医院急诊病历、医师证言等)已完整反映病情发展过程,不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罪情形;转院安排不当属于"多因一果"中的介入因素,但不能切断漏诊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量刑上,法院认定韩杰自首、民事赔偿已由医院完成,从轻处罚;但当庭不认罪、无悔意,被认定未来违规风险极高,故判处实刑并适用从业禁止。

这里要拆开看两层:判刑从轻,是因为自首和已赔偿;从业禁止三年,依据的是刑法第37条之一规定的预防再犯罪需要。法院把"认罪态度"作为从业禁止的考量因素,这是本案量刑说理里最有争议的一笔。

 韩杰怎么说

韩杰的态度,用他自己的话概括是八个字:"我认错,但不能认罪。"

认的错:查体不够仔细,没有查腹股沟区。"这里我认可自己在对患儿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处置疏漏。"

不认的罪:他否认"严重不负责任"。三点理由:

1. 嵌顿疝什么时候出现的,没有尸检支持。"疝气不可能一开始就嵌顿,还有可能回纳。到疝气什么时候出现、什么时候嵌顿,没有尸检支持,谁也不知道。嵌顿疝是肉眼可见的鼓包,如果交班时就有,我和主任不可能漏诊。"
2. 他完成了规范交接班。早上8点和科主任罗刚当面交班,主任调取病历、一起查房后指示继续补液,他11点才下班。"我手机24小时开机,下午孩子出紧急情况,没有任何人通知我这位首诊医生。"
3. 转诊决策另有其人。下午建议转院的是外科医生和护士,外科医生在庭上称"不记得参与转诊决策,儿科并未发起正式会诊";医生助理称告知过家属要签自动出院告知书,家属没签。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韩杰在专访中透露,科主任罗刚的证言前后不一。一审到庭作证时,他没有否认沿用韩杰的诊疗方案;但他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二审中被当庭出示)却否认"交代过沿用保守治疗方案",称"只是随科配合查房"。

 二、相关的法律分析

 医疗事故罪是什么:刑法第335条

刑法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直白点说,"严重不负责任"不是普通的疏忽,而是敷衍到离谱、明显漠视病人死活的程度。

这个罪名有两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 客观上有违反诊疗规范的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死亡或重伤结果;
- 主观上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

医疗事故(民事/行政层面)和医疗事故罪(刑事层面)的关系,一句话说清:医疗事故罪是医疗纠纷的顶格处罚。绝大多数医疗事故只停留在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只有极少数被认定"严重不负责任"的,才升格为刑事犯罪。

 本案定罪逻辑的拆解

检方和法院的论证链条是:

 违反诊疗常规(未查腹股沟、未请会诊)→ 漏诊嵌顿疝 → 延误病情 → 死亡 → 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构成"严重不负责任" → 医疗事故罪成立。

这个链条每一步都有争议,但法院在二审中重点回应了两个:

争议一:没有尸检,死因明确吗?
韩杰方主张:未尸检就无法确定嵌顿疝的确切形成时间(入院前/治疗中/转运途中),死因存疑,应疑罪从无。
法院回应:在案证据已完整反映病情发展过程,不属于疑罪情形。

争议二:转院安排不当,是不是切断了因果关系?
韩杰方主张:下午是护士和外科医生让家属自行转院,无医护随行,这是介入因素。
法院回应:属于"多因一果"中的介入因素,但不能切断前行为(漏诊)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平心而论,转院这一段是本案最值得争的环节:谁下的转院决定、为什么无医护随行、家属有没有签自动出院告知书,这些直接关系到"延误"的责任归属。但判决书对这一段的论证着墨不多,是本案说理的一个薄弱处。

 同类判例:为什么李建雪无罪、韩杰获刑

这是本案最值得琢磨的法律问题。我核验了(2017)闽01刑终1458号判决书原文:福州李建雪案,同样是夜班、同样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同样没有尸检、同样一审被判有罪,但2020年6月福州中院二审改判无罪。

二审改判无罪的裁判逻辑有三层:

1. 职责边界。李建雪是值班医师,不是经治医师。判决书写得清清楚楚:住院医师职责前都有"所管"二字,李建雪不负有查看产妇化验单的义务,她履行的是值班医师处理临时情况的职责。
2. 报告上级即尽责。李建雪处置产后出血、发现尿少、病情突变,每一步都及时报告上级,"诊疗责任由参与诊治中级别最高的医师负责"。
3. 未尸检、死因不明。医学会鉴定都承认"因本例未行尸检,死亡原因不确定",法院认为不能据此认定"严重不负责任"。

先说明白:两个案子有事实差异。韩杰是首诊经治医生,这一点与李建雪不同,不能简单说"李案无罪所以韩案该无罪"。对比的意义不在个案结果,而在审查方法:同样面对未尸检,一个法院选择"死因存疑则从宽认定",一个法院选择"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这才是"严重不负责任"认定标准模糊的真实代价。

 控方会怎么说

只摆辩方视角不公允。控方(公诉机关)的论证同样有力:

第一,首诊负责制。韩杰是首诊医师,接诊、查体、请会诊是首诊职责,不是可选项。未查腹股沟区、未请外科会诊,违反的是基本诊疗常规,不是疑难判断。

第二,这不是能力问题。检方二审补充提交了11份同类病例证据(据第一财经《对话韩杰》披露),证明韩杰此前接诊肠梗阻患儿时,知道要做腹部触诊和相关辅助检查。他会做,只是这次没做。

第三,因果关系是主流意见。司法鉴定认定医方过错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且系主要原因(参与度85%-95%),这不是边缘结论。

 一个必须澄清的谣言:李兴旺案不是"免罚"

这几天医生圈疯传一个判例给韩杰辩护:湖北李兴旺案,号称"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我专门去裁判文书网核了判决书原文——这是假的。

(2018)鄂03刑终71号判决书写得很明白:李兴旺是十堰一家诊所的执业助理医师,无执业医师指导独立行医,还擅离职守,患者输液时死亡。二审维持有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只是民事赔偿部分因双方和解被撤销。

判决书是真的,解读是错的。这个错误说法在医生群里疯传,没人核过原文。传判决书之前,先核案号。

 三、韩杰还有翻盘的可能性吗

 先说结论:有路径,但难度很大

韩杰案二审已终审生效。生效判决之后要"翻盘",法律上只有一条正规通道:审判监督程序。韩杰本人也已公开表示将申请再审。

先说明:分析翻盘路径,不是替韩杰脱罪。程序正义对医患双方都重要。如果刑事追责的边界是模糊的,今天可能冤枉一个医生,明天可能放过一个该负责的机构,受害的最终还是患者。

 再审的门槛:刑诉法第253条

当事人申诉,只有符合刑诉法第253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法院才应当重新审判。三句话看懂再审流程:先向法院或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才启动再审程序;绝大多数申诉止步于审查阶段。

五种情形概括为:①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④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对照韩杰案,可以主张的理由集中在两条:

 两条可能的路径

路径一: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第②项)

核心武器还是未尸检。嵌顿疝的形成时间直接决定"漏诊"是否成立。如果嵌顿发生在转院途中或下午病情恶化之后,韩杰的"未查腹股沟"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就要重新评估。李建雪案已经示范了:未尸检加死因不确定,可以成为无罪的理由。

但难点在于:一审判决已明确回应"在案证据完整反映病情,不属于疑罪情形",二审又采纳了检方补充的同类病例证据。要推翻这个认定,需要新的、有力的证据,而不是重复二审已经打过的论点。

路径二:适用法律错误(第③项)

"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标准,韩杰的行为是业务疏漏还是严重失职?李建雪案改判无罪,靠的就是这一条。如果能论证:韩杰完成了规范交接班、医院管理过错(85%责任)才是主因、个人仅属技术性疏漏,那么"严重不负责任"的要件就有松动空间。

同样,二审已经针对因果关系和"严重不负责任"做了完整说理,再审法院大概率不会仅因"再辩一次"就启动程序。

 现实判断:可能性很低,但值得打

客观说,韩杰案翻盘(改判无罪)的可能性很低,原因有三:

1. 二审已经充分回应了主要辩护点:尸检、因果关系、"严重不负责任"都有正面说理,不存在明显的漏判;
2. 没有出现新证据的迹象:罗刚证言前后不一,是二审期间就存在的材料,且属于证言稳定性问题而非新事实,证明力有限;
3. 同类案件再审改判率极低,这是司法现实。

但"可能性低"不等于"没有意义":

- 程序价值:申诉是韩杰仅剩的司法救济渠道,即使不启动再审,也能把案件重新摆到法律共同体面前;
- 量刑和执行层面的空间:即使罪名不变,若有新的量刑情节(如认罪态度变化、与家属达成进一步和解),执行层面仍有一定调整余地;
- 制度价值:这个案子的争议已经超越韩杰个人。医疗事故罪认定标准、首诊负责制的边界、民事行政刑事三重追责的叠加,讨论本身就是在推动"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标准更清晰。

 我的判断

作为一个律师,我看这个案子的态度是:不站队,站法律。

韩杰有疏漏,这是他自己都承认的;但"有疏漏"和"严重不负责任"之间,隔着一条刑法第335条划下的线。这条线画得清不清楚,决定的不只是韩杰一个人的命运——它决定的是,每一个值夜班的年轻医生,在凌晨三点接诊一个病情复杂的患儿时,脑子里想的到底是"怎么救他",还是"我要是漏诊了会不会坐牢"。

司法要做的,不是让医生人人自危,也不是让患方维权无门,而是把"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标准说清楚。

医学界在争的是一把悬在头顶的剑,法律界能做的,是先把剑的尺寸量清楚。

以上为个人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参考来源:第一财经《对话韩杰》(2026-08-06)、健闻咨询专访、《医师报》邓利强专访(2026-08-05)、观察者网(2026-08-07)、中国新闻周刊(2026-08-06)、(2017)闽01刑终1458号李建雪案判决书、(2018)鄂03刑终71号李兴旺案判决书(均经裁判文书网核验)

苏迎 · 广东知恒(龙岗)律师事务所 · 知识产权律师 / 专利代理师

本文为律师视角的专业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