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孙宇晨回国,为什么是景甜方代理律师的破局之道?

名誉权 · 诉讼策略 · 管辖 · 案例分析 | 2026-08-30

被告人在境外拒不回国应诉,国内案件怎么推进?从管辖权、送达、缺席判决到执行,梳理原告方可以走的几条路径。


一、来龙去脉:一个"回不来"的原告

8月27日,孙宇晨在社交平台X发长文《我的女友景甜》,配了一句"本文纯属虚构",同时他的律师张起淮宣布:已就3000余万彩礼纠纷起诉演员景甜及其父母,案件立案,申请了财产保全。

热闹背后有个细节很多人没注意:这场官司的原告,人不在中国。

孙宇晨常住新加坡,据公开报道,2021年入籍格林纳达,出任该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特命全权大使。2023年3月,美国证监会(SEC)又起诉他和他的三家关联公司,指控TRX等代币是未注册证券、存在大量洗售交易。

三重身份叠在一起:新加坡居民、格林纳达公民、美国SEC起诉的对象。他要回国打一场3000万的彩礼官司,先要掂量的是回国的风险,而不只是机票钱。

所以网友的讨论很有道理:既然他人在境外,景甜的代理律师能不能利用这一点?

答案是能,但路径和大多数人想的不一样。法律上没有任何制度能"押着"原告回国,但有一整套机制,可以让"不回国"变成他承担不起的代价。

 二、法律分析:五件武器,把"不回国"变成代价

先说清楚一个前提:民事诉讼没法强制原告回国。

拘传制度(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原则上针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基本事实的原告,法律也允许拘传;但拘传以当事人身处境内、能够传唤和控制为前提,对常驻境外的孙宇晨没有现实操作性。原告的诉讼义务完全可以由委托代理人履行,法律没有要求原告本人必须出现在法庭上。

所以"让孙宇晨回国"没法直接执行。但景甜方的律师有五件武器,效果上等于让他在"回国"和"吃亏"之间二选一。先看全景:

 武器一:申请传唤原告本人到庭接受询问

这是对关键事实最致命的一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询问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翻译成人话:法院可以点名让孙宇晨本人来,就"为什么给这笔钱""你们是不是谈婚论嫁""一起生活了多久"这些关键事实当面回答。他不来,行,那这些只有他自己能说清的事,法院可以认定不存在。

当然,法院对境外当事人通常会先考虑视频询问,或者委托代理人到场。110条真正的发力点,是"必须由本人陈述才能查清的关键待证事实",彩礼的给付目的、谈婚论嫁的过程,恰恰属于这一类。而且这笔账的举证责任在谁头上?孙宇晨是原告,彩礼的性质、给付的目的,都要他来举证。 长文内容写得再具体,法庭上他不出面,证据就是缺失的。景甜方要做的,只是向法庭提出申请。

 武器二: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较真

彩礼官司的核心证据是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这些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大概率在孙宇晨的新加坡手机和电脑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给了景甜方操作支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要看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环境是否完整可靠,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是否在正常往来活动中形成存储。对方完全有权对聊天记录提出异议,要求核对原始载体,必要时申请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语音同一性鉴定。

当然,异议要有实质理由(比如时间戳矛盾、上下文断裂、与银行流水不符),法院才会启动核对原始载体或鉴定程序。但只要启动,问题就来了:核对原始载体,设备在境外;做鉴定,本人得提供样本,或者专门回国配合取样。要么他把手机寄回来(还得办公证认证手续),要么他本人来一趟,要么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就悬着。

这一招不用景甜方"赢",只要"拖"和"质疑",孙宇晨方每补一次材料都要从境外走一遍手续。

 武器三:授权委托书的程序审查

这一件很多人忽略,但同行讨论得最热烈。先说一个最常见的误区。

误区:涉外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国大使馆认证。

这句话在2023年11月7日之前是对的。旧规则是"双认证":所在国公证,再经所在国外交部认证,最后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法院才认。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从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转折点就在"或者履行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这半句。2023年11月7日起,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海牙认证公约)正式生效,新加坡、格林纳达都是公约成员国。流程简化为两步:所在国公证,签发附加证明书(Apostille),直接寄交中国法院,中国使领馆全程退出。所以同行说的"要大使馆认证",是海牙公约生效前的旧知识,现在从公约成员国寄交的文件不需要了。要注意边界:只有在公约成员国出具的文书才能走Apostille,非成员国出具的文件仍需原来的认证程序。

那这一件武器的价值在哪?在授权本身的内容和权限。

第一,授权书是否写明了"特别授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民诉法解释第八十九条进一步明确:授权委托书只写"全权代理"而没有具体授权的,视为一般授权,律师无权代做上述任何一件事。

这对本案是实打实的程序点。孙宇晨的律师如果只拿到"全权代理"式的授权书,那么:
- 他不能在庭上替孙宇晨承认或变更诉讼请求;
- 他不能替孙宇晨决定和解、撤诉;
- 每一次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都必须孙宇晨本人重新出具特别授权文件。

而孙宇晨人在境外,每一次补充授权,又是一轮公证+Apostille+邮寄。授权书上的权限范围,成了景甜方可以反复审查、反复消耗的程序窗口。

第二,外国人可以特别授权吗?当然可以,法律不区分国籍。但注意两点:特别授权事项必须在授权书里逐项列明,写得越全,境外文件的手续就越重;而且开庭前授权委托书必须送交法院,每份授权书都可以要求核对原件、核实签名、核实日期。

有人会问:他会不会一开始就办了特别授权?可能。但诉讼是动态的,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谈判、撤诉这些节点随时可能出现,每一次权限不够,都要回境外补文件,这就是程序的摩擦力。

 武器四:资金来源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部分网友关心他的资金来源是否影响案件。先说结论:民事审判原则上不审查资金来源,所谓"钱不干净"不会直接改变案件走向。

第一,彩礼案审的是"是不是彩礼、退不退、退多少",钱从哪来的不是审理对象。而且有个误区必须纠正:别指望"钱是赃款所以不用还",这个逻辑反而害了收款人。如果资金真被认定为犯罪所得,这笔钱不会留给景甜,而是进入刑事追缴程序,追缴的对象恰恰包括收款人(除非收款人构成善意取得)。等于自己把"退还给孙宇晨"变成"退还给国家",换了个更差的债权人。

第二,"涉嫌犯罪"是刑民交叉程序的大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注意"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这个前提:彩礼返还之诉是典型的民事纠纷,法院认定它"本质上不属于经济纠纷"的概率很低。按九民纪要的精神,普通刑民交叉案件法院多采取"分别审理",只有涉众型经济犯罪(如非法集资)等情形才倾向移送驳回。所以这一件的真实定位,是战略威慑加线索留痕:如果景甜方掌握资金涉嫌犯罪的具体线索(注意,是线索,不是猜测),向法院反映,既能让法院注意到资金来源问题,也可能触发程序审查。但指望它"当场出局",不现实。

第三,查清资金去向,恰恰不需要他回国。法院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调查取证,直接向银行、支付机构调取转账流水。3000万从哪个账户、分几笔、转到哪里,法院自己就能查明白。资金来源这条线,主动权不在孙宇晨手里,在法院的调查权手里。

 武器五:让他从原告变成被告

前四件武器,都是在孙宇晨的案子里做文章。第五件是攻守转换:把战火烧到他自己头上。

彩礼案是孙宇晨起诉景甜,孙宇晨是原告。但如果景甜方另案起诉名誉权、隐私权侵权(针对那篇指名道姓、披露父母姓名的长文),孙宇晨就变成了被告。

被告的处境和原告完全不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对比一下就明白了:
- 他是原告,不来,后果是"主张的事实可能不被认定",还有缓冲,律师还能替他周旋;
- 他是被告,不来,法院可以直接缺席判决,判他侵权成立、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但这里有两个前提必须讲清楚。

第一,涉外送达。孙宇晨在境外,法院必须先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完成涉外送达:依条约途径(新加坡、格林纳达都是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外交途径、使领馆送达、向诉讼代理人送达,用尽其他方式后才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60日)。整个流程以月计,甚至以年计。所以缺席判决是程序走完后的兜底结果,不是速胜捷径。

第二,他大概率会委托律师应诉。名誉权、隐私权案的核心证据是长文、采访、父母姓名,都是书证,律师完全可以代为质证、陈述抗辩。有代理人出庭,缺席判决就不触发。

那这一件武器的真实价值在哪?在境外当事人应诉的全面成本:授权委托要公证认证、证据材料要跨境组织、开庭时间要与新加坡协调、每一次程序节点都是境外文件往返。而且即便胜诉,执行他的境外财产同样困难。他要么为这场官司投入远超常人的应诉成本,要么面对缺席败诉的风险。这才是"让他变被告"的杀伤力所在。

这一招的另一个效果是改变天平:孙宇晨要同时应付两个战场,彩礼案里他是进攻方却举证乏力,名誉权案里他是防守方却要承担高额应诉成本。两线作战。名誉权、隐私权之诉的首要目的,是澄清事实、恢复名誉、制止侵权,施压只是附带效果;持续的压力,有望促使对方认真考虑和解。

 三、他不来,最坏的结果是什么?

把五件武器合起来看,孙宇晨"不回国"的最坏局面是:

1. 核心事实不被认定。给付目的、谈婚论嫁、共同生活,在110条询问程序下可能直接落空。
2. 电子证据链断裂。原始载体无法核对、鉴定无法完成,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的证明力大打折扣。
3. 实体权利处分被卡。授权权限不足时,变更诉请、和解、撤诉都要境外补授权,程序反复消耗。
4. 刑事风险敞口。资金线索一旦被移送公安,案子可能被移走(概率低,但存在)。
5. 另案缺席风险。名誉权、隐私权案里他是被告,程序走完仍不应诉的,就是缺席判决。
6. 舆论反噬。一边发长文控诉,一边拒绝出庭面对质证,"不敢面对"本身就是形象损失。

注意一个边界:委托律师出庭的原告,不会因为本人不到庭就被按撤诉处理。所以孙宇晨方的底线是:律师全权代理,诉讼照样能打,但关键事实的证明力和程序的主动权会持续失血。

 四、翻盘的可能性:他会不会回来?

孙宇晨方不是没有反制。

最干净的一招:回国出庭一次。一天时间,完成本人陈述、核对原始载体、签署保证书,武器一、二同时失效,授权和资金来源问题也能当面说清。以他的身家,这趟行程的成本几乎可以忽略,唯一的障碍是他自己愿不愿意承担回国的风险。

次优方案:申请视频连线询问。在线诉讼普及后,部分法院接受当事人远程出庭陈述,签保证书也可以视频完成。这一招如果被法院采纳,110条的杀伤力会减半,但"核对原始载体"和"鉴定取样"仍然绕不开本人。

再就是程序面的应对:授权书一次办齐特别授权、公证认证集中处理、律师把证据链在庭前做实,把"本人不到庭"的影响降到最低。

所以景甜方这套打法的真实效果,不是"逼他回来",而是把诉讼的胜负手,变成一道孙宇晨必须亲自回答的选择题:回来,还是看着关键事实不被认定、另案应诉成本不断累积?

法律不能押着原告回国。但法律可以让这位原告认真权衡回国应诉的成本与风险。

你可以委托最好的律师,但你的手机、你的笔迹、你的陈述,都在中国法院的清单上。

以上为个人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

苏迎 · 广东知恒(龙岗)律师事务所 · 知识产权律师 / 专利代理师

本文为律师视角的专业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