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了钱也未必能缓刑:假冒注册商标案的三条出口

假冒注册商标罪 · 缓刑 · 罚金 · 附带民事诉讼 | 2026-10-11

赔了钱、取得谅解,未必能缓刑。本文讲清假冒注册商标案的三条出口:罪名怎么选(213条与140条)、民事怎么赔(附民与犯罪数额的区别)、量刑怎么争(缓刑条件与罚金标准)。


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件里,当事人和家属问得最多的是两句话:

“为什么给我定的是销售伪劣产品罪,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钱赔了、对方也出了谅解,能不能判缓刑?”

第一个问题关系到坐几年,第二个问题关系到坐不坐牢。先把话说在前面:赔偿和谅解不是没用,它们是法定的从轻情节,只是买不来缓刑。 这篇把三条出口讲清楚:罪名怎么选、民事怎么赔、量刑怎么争。

 一、罪名出口:一个行为触两罪,从一重

一条罪名对应的刑期,比一个罪名存在与否更值钱,所以第一步永远是看罪名。

如果假冒的商品同时也是伪劣商品,一个行为就同时踩到两条线: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 213 条)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 140 条)。这种情况叫想象竞合,即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两个罪的构成要件,处理办法是从一重罪处断,不数罪并罚。依据是 2011 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什么控方常常更愿意走 140 条?看两套档位就明白了。

  假冒注册商标罪(213 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40 条) 

 第一档  情节严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五万以上不满二十万:二年以下或拘役 
 第二档  情节特别严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第三档  无  五十万以上不满二百万:七年以上 
 第四档  无  二百万以上: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罚金  依法判处罚金  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第四档为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40 条的天花板高得多:二百万以上直接到十五年或无期,而 213 条最高只有十年。 这就是为什么同一起案子,定哪个罪比争几个数额更值得先算。

这里还要理清一条常被混淆的分界线。2025 年解释(法释〔2025〕5 号)第八条分两句: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商品的(自己造自己卖),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论处;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数罪并罚。自己造自己卖是一罪;替别人卖,才可能并罚。

反过来说,辩方在这条出口上有两个动作值得做。

一是争取把罪名从 140 条拉回 213 条。理由很实在:140 条要求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前提是质量有问题;而 213 条不要求质量有问题,货物合格但贴了别人的牌子,照样构成 213 条。但这一步有三个限定要说清楚:打掉“质量不合格”只是抽掉了 140 条的底座,不等于自动接上 213 条,也可能落到刑法第 214 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上;回到 213 条的“十年”是天花板而不是落点,数额到了情节特别严重,仍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一档;而且推翻质量鉴定意见本身门槛很高,不是提一句异议就能成。

二是逐项核对销售金额。140 条的四个档位完全按销售金额划分,档位之间差着几年,数额核减在这个罪名下比在 213 条下更敏感。未销售的部分另有一条规则:货值金额要达到按已销售金额确定的标准三倍以上,才能按未遂追。

 二、民事出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知识产权是无体物,属于民法意义上的财产,因侵权遭受的财产损失属于“物质损失”,所以知识产权案件可以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里一并主张赔偿(就是平时说的“附民”)。一并审理还有一个好处:避免刑事和民事对同一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认定。

但这条路在实务中不是没有争议。也有法院以知识产权系无形财产、损失难以归入“物质损失”为由不受理附民,告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所以起诉前先了解受理法院的做法,或者两手准备,比事后补材料省事。

进入附民后,要记住一句话:犯罪数额不等于赔偿标准。 刑事上认定的数额是为定罪量刑服务的,民事赔偿另有算法,两套程序的证明标准也不同:刑事要求“排除合理怀疑”,附民适用“优势证据”,也就是谁的主张更像真的、更有证据支撑,就采信谁。

赔偿数额怎么算,看商标法第 63 条的四级路径:先按权利人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侵权人获利;两者都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按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以上都算不出来的,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在五百万元以下酌定。无论走哪条路径,赔偿数额都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这里补一句时间背景:五百万元这个法定赔偿上限是 2019 年商标法修改时从三百万元提高上来的,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的判决是在三百万的框架内裁量的,看老案子时不要拿今天的上限去比对。

书里收录的一起附民案可以说明这种独立空间:价格认定上,按厂家指导价计算的货值五十四万余元,但依被告人供述的实际销售价只有八万余元;法院最终酌定赔偿二十五万元,并且按各被告人的作用分档承担连带责任(分别承担五万、两万、九万、两万、两万)。同一批被告人,作用不同、赔付比例不同,这是附民里可以争取的空间。

反过来,权利人侧也有可主张的内容:赔偿之外,还可以请求销毁假冒商品与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并主张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避免只盯着被压低的数额。

还有一条底线要记住:精神损害一般不能主张。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 号)第 175 条第 2 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三、量刑出口:缓刑与罚金

这是当事人最关心的一段。

缓刑要过三层:刑期条件是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象条件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刑法第 74 条);实质条件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刑法第 72 条)。宣告缓刑时,法院还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

这里有一条版本红线必须知道:很多人(包括一些旧文和旧判决)在用的“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出自旧司法解释(二)第 3 条。该解释已由法释〔2025〕5 号第三十一条明文废止,现行解释全文没有“缓刑”两个字。 也就是说,这条“一般不适用缓刑”在现行法下已经没有直接条文依据,只能回到刑法第 72 条的实质条件并结合个案判断。

但要说清一件事,免得读出错误结论:前科与再犯在现行法里并没有消失,只是换了轨道。 一是入罪与档位:2025 年解释第 3 条、第 5 条、第 6 条都把“二年内因刑法第 213 条至第 215 条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作为降低数额标准的依据,数额减半计算;二是刑法第 74 条的累犯,仍是不得缓刑的硬门槛。

现行解释还专列了两条情节,实务中却常被忽略:

- 第 23 条(一般酌情从重):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或者服务注册商标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这三项里,“拒不交出违法所得”正是从旧解释(二)“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改造成的从重情节。
- 第 24 条(可以依法从轻):认罪认罚的;取得权利人谅解的;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的。同时规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也就是说,退缴违法所得是法定义务,不是谈判筹码;但退缴之后不藏不匿,就不会踩第 23 条的从重项。而谅解书是第 24 条明文列举的从轻情节,该争取就争取。

判例的走向能说明问题。书里收录的三起例案值得看:一起是被告人此前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三年缓四年,本次再犯,法院认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而同案两名初犯、无前科、认罪悔罪、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被告人获得了缓刑;一起是被告人曾因侵犯知识产权受过行政处罚,二审改判不予缓刑;还有一起是被告人与权利人达成了赔偿协议,法院仍认为其主观恶性较深,不宜适用缓刑。需要注意,这三起都判在旧解释(二)施行期间,“一般不适用缓刑”正是当时说理的背景;放到现行法下,要回到刑法第 72 条的实质条件逐项去谈。

另一面同样要说清:情节特别严重也不必然坐牢。 公开裁判文书里有不少这样的判决。销售假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四十余万元、被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判三年缓四年(〔2024〕鲁 1002 刑初 2 号);共同犯罪数额三百一十余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的,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二名被告人均适用缓刑(〔2025〕浙 0402 刑初 378 号)。共同点是:减轻处罚加上认罪认罚、退缴赔偿,才凑得出缓刑的实质条件。没有减轻情节、数额又踩在情节特别严重这一档,实刑基本跑不掉。

反面的例子是累犯。上海静安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销售假冒“贵州茅台”白酒三十七万余元,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构成累犯,依法从重;虽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审理期间还有退缴表现,法院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十万元(〔2025〕沪 0106 刑初 698 号)。

最后说罚金。旧解释(二)第 4 条的口径是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该条也已废止。现行 2025 年解释第 25 条把上限从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金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一般按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两项都查不清时,判处三年以下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判处三年以上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同一条还规定,判处罚金要综合考虑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这是辩方可以要求逐项说明的地方。

 四、三条出口速查(可存图)

以上为个人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版本说明:文中标“旧解释”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二)》(法释〔2007〕6 号)已由法释〔2025〕5 号第三十一条废止,其中第 3 条(一般不适用缓刑)、第 4 条(罚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仅供对照;现行缓刑标准回归刑法第 72 条、第 74 条,从重与从轻情节见法释〔2025〕5 号第 23 条、第 24 条,罚金标准见第 25 条。案例来源:标注案号者取自公开裁判文书;标注“书里收录”者系《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裁判规则》(唐亚南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2 年版)收录的例案,案号以原书为准。

苏迎 · 广东知恒(龙岗)律师事务所 · 知识产权律师 / 专利代理师

本文为律师视角的专业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