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 · 共犯 · 数额认定 · 从犯 | 2026-10-11
贴标的工人、代工的工厂、看库的司机、卖标识的商贩,都可能被追责。本文讲清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两个数额、四个计价标准、举证规则,以及共犯与从犯的认定边界。
收到过一位当事人的求助,他的原话是:“我不是老板,我只是帮着贴标签、看仓库,钱是公司收的,跟我有什么关系?” 这句话里藏着两个误会。第一个是“只有生产和销售才入罪”;第二个是“钱归公司,我就不担责”。两个都不成立。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追责半径,比大多数当事人想的要大得多:动手贴标的工人、代工的工厂、提供库房和运输的、只按件卖标识的,都可能被拉进来。而真正决定罪与非罪、三年以下还是三年以上的,是“数额”怎么算。 这篇按四个问题讲:数额、主体、故意、共犯与从犯。最后加一个最干净的出罪口。 一、数额:两个指标、四个标准、一条举证规则 非法经营数额看“货值多少”,不扣成本;违法所得数额要扣,但只准扣两类:原材料和所购商品的购进价款。 人工、运费、佣金、税费都不能扣;起点还含“应得”的部分,货已发出、钱没收到的应收账款也算。两个指标并列,只要一个达标就构罪。 现行标准见 2025 年 4 月 26 日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 号)第 3 条。商品商标,违法所得三万或非法经营五万以上即属“情节严重”;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降为二万、三万;二年内曾受处罚再犯的也是二万、三万。服务商标只看违法所得:五万起;两种以上或再犯的,三万。 “情节特别严重”=相应标准的十倍:商品商标为违法所得三十万或非法经营五十万,两种以上、再犯的则是二十万、三十万,服务商标五十万。这条“十倍”是 2025 年新解释的关键变化,旧文里“非法经营二十五万即情节特别严重”的说法已经作废。 四个计价标准的顺序另由同一条解释的第 28 条规定(门槛在第 3 条,计算在第 28 条,别混):已销售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尚未销售的先看已经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查不清的看标价,再查不清的看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旧解释(法释〔2004〕19 号第 12 条)把“标价”写在“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之前,新解释调了过来。这个改动对当事人有利,标价往往远高于实际成交价。 两个数额都成立时,书里给了一条规则:以较高法定刑对应的数额作为入罪标准;对应同一法定刑的,以更能体现社会危害性的为准。这是学理与裁判口径,现行解释无明文,引用时说清来源就好。 举证: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数额不是控方说了算。书里规则 11 收录的那个案子体现得极清楚(〔2013〕吉中刑终字第 90 号)。 该案一审说得很直白:“在本案无法精准确定非法经营数额,且证据不充分情况下,应本着有罪从轻、疑罪从无的原则”,最终只认定非法经营数额 91674 元。检察机关抗诉,主张按账本和部分被告人供述认定共销售 8117 件假饮料。二审的回应是:这个数字除记账本有所体现外,只有部分被告人供述,而该部分供述后来已经发生变化,与账本无法相互印证,又与其他被告人供述及购买者证实的数量不吻合,故证据不足。 这段说理是辩方最该背下来的:账本或供述若是孤证、彼此无法印证,就撑不起数额。 但反过来也要说清:商事记录不因“单方形成”就没有证明力,经买家证言、转账记录、物流单据等印证后,账本完全可以定案。 计算依据的证据有优先顺序。先是书证:交易记录、发货清单、物流清单、账本、发票、合同。苏南光伏组件案的二审特别指出,原审依据的是双方交易记录、发货清单、对账明细,而非仅依据一方的对账单(〔2019〕苏 02 刑终 541 号)。没有书证才轮到供述,且要求买家证言与被告人供认一致,或多个被告人在不可能串供的情况下供述一致。 现在还要加一类证据:电子数据。2026 年东莞的一个案子里,两名被告人之间的平台聊天记录显示了光纤模块多个型号的具体单价,法院据此算出聊天记录反映的平均销售单价,并明确“对于辩护人提出按照最低金额认定单价,本院不予采纳”(〔2026〕粤 1972 刑初 137 号)。聊天记录是双向的,一旦报过价,再否认单价就很难。 二、主体:是公司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单位犯罪要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单位意志(由决策机构决定,或经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事先同意、指使,或明知而不制止)+违法所得归单位。两个都具备,才按单位犯罪处理(依据是刑法第 30 条及单位犯罪司法解释);成立后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2025 年解释第 26 条规定的个人标准处罚。 要提醒一句:单位与个人的定罪量刑标准早已统一。 2004 年解释第 15 条曾规定单位犯罪按个人标准的“三倍”执行,这个口径已不复存在(该解释及后续两部解释均已废止)。对方或当事人若拿“三倍”谈判,可以直接纠正。 三种情形会被剥掉“单位”这层壳: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或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第 2 条);盗用单位名义、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该解释第 3 条);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虽登记但以个人名义、个人账号经营、违法所得主要归个人。 一处实务分歧值得知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行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倾向不认可其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理由是刑事审判重实质判断,一旦认可,容易出现借“单位名义”规避重罚。 三、故意:为什么“我不知道”常常无效 本罪主观上是故意,通说认为只能是直接故意: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许可,仍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 “我不知道”之所以常常无效,是因为明知很少靠口供认定,而是靠客观证据推出来。书里规则 14 列了一组可直接认定故意的情形:多次或重复假冒同一商标;假冒多种注册商标;权利人曾经通知、警告或起诉过;行为人曾与权利人就涉案商标有业务合作,或曾经寻求购买,之后仍擅自使用。 一个 2024 年的案子把这条链展示得很完整(〔2024〕鲁 1002 刑初 2 号):当事人曾因在直播间卖“乳山牡蛎”被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告知过侵权,他仍继续;他向上家索要授权证书,法院认定其目的只是应付监管,并非真取得授权。法院的结论是:该知道的都知道了,再说不知道,不予采信。 反过来,受托生产者有一条真正的抗辩:已尽必要审查义务而被委托人欺骗的,不构成犯罪;但未尽审查义务、明知可能没获得许可仍然生产的,就只能按“希望”处理。区别只在四个字:查没查过。 四、共犯与从犯:动手的人都在里面 先说共犯的门槛。司法解释列了一长串帮助行为,可分四组看:一是提供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二是提供场地、运输、仓储、保管、快递、邮寄;三是提供资金、账号、支付结算、贷款、许可证件等服务;四是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2025 年解释第 22 条)。该条另有兜底一项,其他帮助情形也在内。 “明知”的门槛比当事人想象得低:只要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侵权犯罪而提供帮助就够了,不需要事先通谋,也不要求他知道具体的分工和细节。两个限制:帮助须发生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单纯的事后帮助不按共犯处理。 两条出罪的缝隙值得记住:出租、运输这类对象不特定的中立业务行为,和做饭、看门、打扫这类仅满足正犯生活需要、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都有出罪空间;但若同时参与联络、记账、隐匿等实质帮助,就不受此限。这里的“运输”指对象不特定的普通承运,明知是假货仍长期定点拉货的,就不是中立业务。 2026 年阜阳中院的一份二审裁定把这些角色一次摆齐(〔2026〕皖 12 刑终 73 号):主犯刘某购买原酒与包材,勾兑灌装假冒贵州茅台对外销售,全案销售金额两千零六十七万余元;帮助接收包材原酒并拆包装桶的、给灌好的酒系带套帽封装的、负责打包发货的、在朋友圈以“喝品”名义对外销售的,均被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只进购并转售的两人,则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界在这里:参与制造环节的走 213 条,只做转售的走 214 条。但这不是铁律,事前通谋并帮助销售的,仍可能按 213 条的共犯处理。 再看从犯。刑法第 27 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一旦认定从犯,法院必须在这个区间内从宽,不能按主犯的标准量刑。但两次提醒:雇员身份不等于从犯,判准是他在链条上起了什么作用,只领固定报酬、受指派干活、不参与分成的,才是从犯的典型;也有判决对提供订单与原材料的和受托生产的“互相配合”者不区分主从犯(〔2014〕泉刑终字第 648 号)。数额核算也有分歧:从犯有的对总额担责,有的按参与部分分别认定。 顺便说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好消息:情节特别严重也不必然意味实刑。 〔2025〕浙 0402 刑初 378 号中,共同犯罪数额三百一十余万、属情节特别严重,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二人最终都适用了缓刑。但这是有前提的:减轻处罚加上认罪认罚、退缴赔偿,才凑得出缓刑的实质条件;没有减轻情节时,数额到了特别严重这一档,实刑基本跑不掉。 五、最干净的出罪口:权利基础 这是本书规则 17 的核心,实务中也最好用。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要件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这是个否定式表述,存在许可就排除了构成要件,而许可是合同行为,口头许可与书面许可都可以。没在商标局备案只是缺形式要件:商标法第 43 条第 3 款只说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备案是对抗要件,不是生效要件,这一条在加盟、连锁、代工场景里最好用。 书里收了两起靠这一步出罪的案子:一起是商标权人曾以独占许可授权(按指定品种)后单方终止,但公诉证据无法形成锁链证明生产发生在终止之后,法院依“存疑有利于被告”认定不构成犯罪(〔2015〕资刑初字第 4 号);另一起更彻底,被告人的行为有合同基础且按约履行,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假冒的故意,二审改判无罪(〔2014〕苏知刑终字第 00010 号)。 有一处例外不能忘:如果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以上报批准等形式作为生效要件,而实际并未获批,仅凭商标权人口头同意,不宜一律认定不构成犯罪。 这也是书里明确保留的口径。 另一个边界是授权范围。授权有类别、期限、数量、型号、地域的界限,超出任何一项,权利基础就不成立,仍属“未经许可”。 六、速查表 问题 要点 辩方动作 数额怎么算 非法经营数额(不扣成本)与违法所得数额(只扣原材料、购进价款)并列;特别严重=相应标准十倍 未售部分争取按“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而非标价计价 谁举证 举证责任在公诉机关,疑点利益归被告;孤证且无法印证的撑不起数额 逐个拆解证据间的印证关系 单位还是个人 单位意志+所得归单位;以犯罪为业、盗用名义、个人账号经营的剥壳 先算清主张单位还是自然人更有利 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靠客观证据推定(被通知过、接受过普法、索要授权的用途) 调取审查义务的履行痕迹 共犯/从犯 单方明知即可;帮助须在过程中;雇员身份不等于从犯 争从犯,并主张按参与部分核算数额 权利基础 口头许可亦可;备案不是生效要件;超范围即无基础 调取授权文件、履行记录、缴费凭证 七、被立案了,先做三件事 第一件,让侦查机关写清两个数额的计算路径:哪些已售、按什么价;哪些未售、按标价还是按已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违法所得扣了哪几项。路径间的差额往往就是辩护空间。 第二件,把数额依赖的证据列成对应关系:账本、清单、聊天记录、供述、买家证言各自证明什么,哪一环是孤证,就在那一环做减法。 第三件,固定当事人在链条上的位置:参与制造还是只做转售(213 条还是 214 条);只领报酬还是参与分成(从犯能否成立);有没有授权文件、履行记录、缴费凭证(权利基础这条出罪口能不能走)。 以上为个人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版本说明:文中标“旧解释”的条文(法释〔2004〕19 号、〔2007〕6 号、〔2020〕10 号)已由法释〔2025〕5 号第三十一条废止,仅作对照;数额与量刑标准以现行法释〔2025〕5 号及刑法规定为准。文中案例均经裁判文书库检索核对。
苏迎 · 广东知恒(龙岗)律师事务所 · 知识产权律师 / 专利代理师
本文为律师视角的专业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