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 · 假冒注册商标罪 · 服务商标 · 刑事 | 2026-05-17
从「迪奥童模走秀案」切入,分析2026年假冒服务商标入刑的新规,探讨三个争议焦点:服务商标的刑法保护边界、混淆认定标准、涉案标识的近似判断。
假冒服务商标也入刑——从迪奥童模走秀案看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新规 作者:苏迎律师 广东知恒(龙岗)律师事务所 2026年,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迎来标志性变化:假冒服务商标正式入刑。这一立法突破,源于一起让法律界和时尚界都高度关注的案件——"迪奥童模走秀案"。 一、案情回顾:一场山寨走秀引发的刑法适用争议 2025年底,某培训机构在并未获得品牌授权的情况下,以"迪奥童模选拔暨专场走秀"的名义举办商业活动,在场内大量使用DIOR商标及近似标识,收取了高额报名费和培训费。迪奥(Christian Dior)方面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案件在审查批捕阶段遇到了一个法律障碍——当时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条文明确限定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服务商标是否适用,存在解释空间。 这一争议直接推动了2026年《刑法修正案(十二)》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明确将服务商标纳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保护范围。 二、争议焦点一:服务商标的刑法保护边界 新规明确: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这意味着,教育培训、餐饮、酒店、金融、医疗等服务行业的商标侵权,有了刑事追诉的明确路径。 但边界也在形成:区别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使用"判断更为复杂。比如,在店面招牌、宣传物料、网络推广中使用他人服务商标,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目前的司法倾向是:以相关公众是否会将侵权服务误认为权利人服务为判断基准,而不要求侵权方实际提供了与权利人一致的服务内容。 三、争议焦点二:混淆认定标准——是"商品/服务混淆"还是"来源混淆"? 在商品商标领域,混淆的判断相对直接——商品上的商标标识是否相同或近似。服务商标则不同:服务是无形的,公众对服务来源的认知高度依赖于服务名称、品牌联想、消费场景。 本案中,被告辩称其只是"借用了迪奥的品牌概念做活动",并未直接销售迪奥的商品,参与者也清楚这只是一个培训机构的走秀活动——因此不存在混淆。但检察院和法院的立场是:服务商标的混淆,判断的是来源关系的混淆——参与者是否认为该活动得到了迪奥的官方授权或与迪奥存在关联。大量家长的证言显示,他们确实以为"迪奥童模选拔"是正规品牌活动,愿意为此支付高价。 四、争议焦点三:涉案标识的近似判断 第三个实务难点是近似判断的标准。服务商标侵权中,涉案标识的使用场景往往更加多样——店招、宣传册、公众号、短视频——在不同载体上,被控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的视觉效果不同。 本案中一个重要细节是:培训机构使用的字体并非标准的DIOR衬线体,而是自行设计的美术字,但整体构型、字母排列、黑白对比均与DIOR商标高度近似。法院采纳了"整体比对、要部观察"的判断方法,认定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 五、对企业的实务建议 服务商标入刑是一把双刃剑。对于品牌方而言,刑事报案多了一条维权路径,但证据标准高于民事案件——特别是"情节严重"的定量标准(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侵权规模)仍需积累判例。对于服务行业企业而言,合规审查需要从商品延伸到服务场景,任何一个对外展示的标识、名称甚至活动主题,都可能触及刑事红线。 本文由苏迎律师原创,转载请联系作者。广东知恒(龙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本文为律师视角的专业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发表日期:2026-05-17
苏迎 · 广东知恒(龙岗)律师事务所 · 知识产权律师 / 专利代理师
本文为律师视角的专业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