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现有技术存在改进动机

专利 · 创造性 · 司法实践 | 待发布

在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是核心争议点。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系统分析改进动机的认定标准与举证策略。


如何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现有技术存在改进动机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往往成为争议双方攻防的焦点。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去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然而,"改进动机"的认定在实践中长期存在尺度不统一的问题。

 二、改进动机的认定标准

从近年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对改进动机的判断日趋精细化。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份判决中反复强调,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存在改进动机,不能仅凭两篇对比文件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就简单推定,而应当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该技术问题时,是否会基于对现有技术整体状况的认知,产生将对比文件结合起来的动因。

具体而言,以下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受到重视:其一,现有技术是否明确记载了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或近似的技术缺陷;其二,对比文件之间是否存在技术障碍或反向教导,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缺乏结合的意愿;其三,改进后的技术方案是否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这本身可以作为存在改进动机的反向证据。

 三、举证策略与实务建议

作为专利权人一方,应当着重举证以下内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缺陷或改进需求;对比文件之间的技术关联性或共同的技术问题背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教科书、工具书对相关技术手段的指引作用。

作为被控侵权人或无效请求人一方,则应当围绕以下方向展开:证明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结合的技术障碍,例如结构不相容、原理冲突或本领域存在长期的技术偏见;证明对比文件所采取的技术路径与涉案专利不同甚至相悖;引入专家证人论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通常不会采取专利所记载的技术方案。

 四、司法趋势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法院在改进动机的判断上呈现出更加客观化的趋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多起案件中明确要求对改进动机的认定应当有"具体、客观、有据"的事实基础,避免"事后诸葛亮"式的推理。同时,在技术效果证据较为充分的情况下,法院越来越倾向于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作为推翻改进动机推定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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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迎 · 广东知恒(龙岗)律师事务所 · 知识产权律师 / 专利代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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